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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工程项目应招标未招标的法律结果
假如建立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将带来以下法律结果:
1、依据《招招标法》第49条的规则,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躲避招标的,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依据《建立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3的规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署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而无效。
即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将面临:
1、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利风险
2、承当额外行政处分的风险
案例: